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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8/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保險法修正後,兒童投保發生大漏洞。雖然金管會保險局強調,「學生團體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不受修法影響,學生不幸身故可獲得100萬元的學保死亡給付,但各縣市幼稚園編制外超收的幼齡學童,則因此次修法,失去利用商業保險提供的死亡給付

壽險業及幼教機構估計,全國各縣市幼稚園超額收取的幼童,屬於規定名額外的學生,約有5萬人左右,因為修改保險法,未來只能獲得殘廢或醫療給付,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

負責學生保險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還有教育部國教司已決定本周五舉行緊急協調會,討論因應對策。

為避免爸媽幫15歲以下小孩買保險之後,可能產生「殺小孩拿保險金」的道德風險,保險法日前修正第107條,並在2月3日公告實施。新法規定,父母幫未滿15歲孩童購買死亡險保單,發生保險事故,死亡理賠無效,只能獲得壽險公司「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新法實施後,壽險公司針對15歲以下孩童,不再推出有死亡給付的兒童保單,只提供殘廢及醫療給付。

新法實施時,金管會保險局宣稱學生團體保險不受保險法新規定約束,亦即全台灣從托兒所到高中約396萬名學童,若發生保險事故死亡,仍會給付學保死亡理賠金100萬元,但金管會沒料到幼稚園編制外的學童因此頓失保障。

按照教育部規定,只有編制內學生才可以投保學保,但有不少幼稚園因為經營良好,實際上處於超收學生狀態。

過去幼稚園經營者對超收的學童,以向壽險公司投保一般「商業壽險」,補足100萬元的死亡理賠保障。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市場已無15歲以下死亡險保單,編制外幼童若不幸意外死亡,完全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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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二日起保險法修正,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十五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未滿十五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

 

 

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目前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實務上喪葬費用為兩百萬元,外界憂心父母覬覦這兩百萬元而謀害兒童。

此外,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避免另一種道德風險,修正條文也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例如,王父為無行為能力的精障兒阿榮投保三百萬壽險,若阿榮死亡,保險公司僅須給付王父五十五萬五千元(今年財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十一萬),王父不能請求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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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經濟日報/A23/稅務法務】【記者伊娃兒?撒布∕台北報導】

勞退舊制改新制於明年630日截止,勞保局已於今年11月底,通函各適用勞基法單位轉知所屬勞工。目前仍有100萬勞工採行舊制,勞保局建議,若年資滿15年,且未來有換工作計畫、公司財務不佳或離退休年紀尚遠者,最好依法改成新制較有保障。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勞退新制上路將於明年7月滿五年,目前仍有100萬勞工舊制,若沒有於明年630日改為新制,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了適用勞退新制,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陳益民提醒勞工,若續適用舊制勞退,只要公司倒閉或換工作,既有年資將全數歸零,重新計算。

勞保局建議,若目前仍採用舊制,但年資滿15年的勞工可以考慮轉換新制,因為以每月提撥6%的薪資計算,一年將近有72%月薪的退休金,與舊制相去不遠,且可避免提前離職,年資重計的風險。

不過,勞退新制操作績效太令人失望,過去四年收益率從未超過銀行定存,都不到2%,距離當初勞委會設算的6%差距很大。選擇新制所領的退休金,可能不及選擇舊制者,而不是當初所想的可能領更多。

以月薪4萬元計,假設不會加薪,在同一公司工作25年,舊制退休金可以領160萬元,但選擇新制後,萬一收益率一直在2%的水準,那麼25年後累計的退休金只有93萬多元,操作年收益要超過6%,新制退休金才能超過舊制。

勞退監理會表示,過去四年來新制雖從未高過銀行定存,但新制勞退收益若低於銀行定存利率時會由國庫補足,今年新制勞退基金收益不但創下新高,也彌平過去所有不足的部分。

新制勞退基金是由政府操盤,每年收益會分配給勞工,以今年至10月的收益為例,攤平至每位新制勞工帳戶,相當於每人賺進8,100多元。去年每人是虧損3,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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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後生效 兩岸銀行、證券、保險業開大門 陸QDII基金將添台股活水

2009-11-17/經濟日報/A1/

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陳沖昨(16)日宣布,台灣和大陸金融監理機構下午6時已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將於60天後生效;屆時國銀大陸代表處可申請升格分行,大陸境內合格投資人(QDII)則可投資台股

兩岸簽署金融MOU,代表封閉多年的兩岸金融市場即將開放,邁入新的里程碑。明年116MOU生效後QDII便可依規定在總額10%的限額內投資台股;以10月底大陸QDII規模3,700億元計算,可投資台股金額370億元。若以證監會核准QDII總額度一成計算,台股最多可添增新台幣1,000億元資金活水。

陳沖指出,取得MOU這張關鍵入門票後,國銀大陸代表處將可申請升格分行,台灣也將在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談判,替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最佳市場准入條件。目前符合大陸升格分行申請資格的國銀代表處已有七家,兆豐銀最近也獲准設立大陸代表處。

至於陸銀來台設點營業,金管會強調,將利用這兩個月的時間,修改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重新規範國銀登陸及陸銀來台條件;核准陸銀來台設立時點則將觀察ECFA進展而定

 

兩岸MOU內容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和危機處置五項。

至於金融業關心的參股、放寬業務限制等,將列入ECFA談判。

為符合對等原則,MOU簽署落款是「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陳和「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劉明康、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吳定富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尚福林。台灣採繁體字,大陸用簡體字,沒有英文版本;文件在昨天下午430分送達機場後,6時完成簽署。

金管會指出,三項MOU將在雙方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簽署日起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MOU呈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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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B2/投資線上 2009/11/07【洪正吉∕台北報導】 

不顧外國商會極力反對,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定9911日起,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發生年度,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強調,不會溯及既往,只有明年開始新買的保單才要課稅。

投資型保單目前可以投資標的,包括國內外股票基金債券、以及貨幣存款,收益大致歸類為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收益:
ㄧ、
只要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都免納入所得稅
二、
國內股利所得則要併入綜合所得,但有可扣抵稅額可以減除。
三、
一般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1000元部分,就要併入綜合所得,
    但跟其他存
款利息一樣,適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果利息收益屬於分離課稅型態,也不受影響,不用納入綜合所
    得。
四、至
於海外所得,因應明年開始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如果
    投資收益超過100萬元,就必須申報基本所得額,但仍有600
    元免稅額
,不一定會被課到稅。以獲利100萬元、全年投資報
    酬率10%推估,投資加保費的累計投入金額要達10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截至98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因此對大部分保戶並無影響。

財政部強調,投資型保單只適用於9911日以後新訂立的投資型保險契約,對今年底以前投保的保戶不致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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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過後,壽險公司忙於受理失蹤的相關的理賠案件。不過,可不是人失蹤就可馬上辦理身故理賠,必須等到被保險人經一定時間之後法院宣告死亡且辦妥除戶登記,保險公司才會依據判決書內所判定的死亡時間為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換句話說,失蹤必須要達到「一定時間」、經過「一定程序」才能申請理賠。

一般民眾投保意外險或壽險時,通常有3種情況可以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一是身故二是全殘三是失蹤。大多數的人對於身故及全殘比較有概念,對於失蹤理賠申請則較不清楚。

身故與全殘理賠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即可申請,而失蹤則需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例對於失蹤處理的規定,通常必須要達到「一定時間」、經過「一定程序」才能申請理賠。

何謂「一定時間」呢?依據民法的規定,又分為普通失蹤及特別失蹤,走失或是登山等意外屬於普通失蹤,期間需達7年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而失蹤者年齡在80歲以上,則縮短為3

若遭遇海難、空難、颱風、地震、戰爭、海嘯、暴風雪或其他特別危險事件則屬於特別失蹤,在意外發生1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所謂的「一定程序」,則是指遇到失蹤狀況發生時,應在失蹤的48小時~72小時之後到警察局報案請求協尋,並以失蹤報案紀錄向法院做失蹤公證,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失蹤登記,經過一定期間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從法律上的規定來看,失蹤並不等於死亡,一般必須等到法院宣告死亡後才能申請保險金;但實際上,保險公司並不一定拘泥於法條,若民眾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保險公司調查後,通常保險公司會彈性作業先墊付身故保險金

例如,若遇空難事件如經媒體報導全數罹難,罹難者家屬只要提出當時確有登機證明即可。

2009-10-29 工商時報 【陳欣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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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課到稅 基金至少投資1667

2009-10-11/聯合報/A2/焦點】【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針對海外所得課稅明年上路了,你的海外所得要不要報稅?

根據規定,海外所得課稅適用對象必須符合以下二個條件:第一、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第二、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達一百萬元,民國一百年開始申報。

元大銀行財管部門副總經理吳鴻麟說,如果投資「境外基金」是納稅人唯一的海外所得來源,只要三個數字就可以幫自己試算,有沒有海外所得課稅問題。

第一個數字是「一百萬元」,納稅人全年全戶的境外基金獲利所得,如果未達一百萬元,即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完全不用緊張會被課稅。

第二個數字是「六百萬元」,如果境外基金全年獲利超過一百萬元,但投資人的「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與「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各項收入加總不超過六百萬元,也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第三個數字是「百分之廿」,如果你的「綜合所得淨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但乘以百分之廿稅率後,計算出的「基本稅額」,沒有超過原先結算申報的綜所稅額,此時也可放心,海外所得不用繳稅。

吳鴻麟說,以境外債券基金百分之六的年報酬率計算,投資境外基金的本金,「至少要一六六七萬元以上」才會被課到稅,大多數投資人都沒有這個財力,因此,被課稅機率不高。

吳鴻麟建議,資金大戶可善用海外所得一百萬元免稅門檻,分年分批處分或贖回境外基金達到合法避稅目的;也可利用個別申報法,子女成年後分開申報,增加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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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銀行 照顧符合三大條件的弱勢投資人 月底和解件數須達5

2009-09-17/聯合報/AA3/財經 / 記者陸倩瑤、羅兩莎∕台北報導】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昨天說,官方希望銀行業加速與投資人和解有關金融機構連動債理賠爭議,並提高和解成數,對弱勢投資人也要給予更合理的補償。但相關方案仍在討論中。

銀行公會理事長張秀蓮昨天表示,金管會日前邀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眾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五大連動債銷售銀行,研商連動債理賠成數及和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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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經濟日報/B3/理財百科 /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若投資標的發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過去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但金管會昨(10)日發布新規定,要求「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轉嫁給保戶,應由保險公司與保證機構、發行機構共同承擔

所謂不可抗力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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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改會邀金融產業界、學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討論 達成共識

2009-08-27/經濟日報/D2/稅務法務】【台北訊】

現行金融商品因發行機構或商品包裝方式不同,導致因課稅規定不同,使得投資者稅負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機構或商品間資源配置,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目標,金融商品課稅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與國際接軌之特色,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已將「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列為研究議題,並委託中華公共財務協會 黃耀輝 教授針對投資型保險及期貨商品課稅議題進行研究。

符合標準免稅

財政部指出,在賦改會研究期間曾召開座談會,邀集金融產業界、學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充分討論,並於 98724日 委員會議第七次會議取得以下幾點共識:

一、所得稅部分:

1、投資收益階段: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按應稅、免稅或分離課稅)分別徵免所得稅,投資收益的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的扣繳稅款,保險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險公司的應納稅額。

2、保險給付階段:自投資帳戶給付部分,不會對要保人課徵綜合所得稅,也不課受益人的基本稅額。

二、贈與稅及遺產稅部分:

1、生存滿期給付指定他人為受益人者,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2、符合適格標準者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者應課遺產稅。但投資型保單的適格比率標準應適度提高,未來將由財政部與行政院金管會共同研訂比率,並應該參考國際標準及衡酌我國實情折衷處理。

應屬投資行為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投資型保險中投資資產及收益部分,係與保險保障部分有所區隔,投資既然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投資風險,與投資人直接投資一般商品尚無差異,因此投資型保單的收益應為要保人的投資收益,課稅理由說明如下:

一、依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因此保險應具危險移轉及風險分散功能。

但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而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也規定,「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要保人投資資產之價值,其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顯示投資型保險與保險法所謂的「保險應具危險移轉與風險分散」的意旨不符,並非單純保險;而該保險之投資帳戶風險既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與投資人直接投資一般商品之性質相同,應屬投資行為。

二、按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投資資產,非投資型保險的受益人不得主張,亦即不得請求扣押或者行使其他權利。

因此投資型保險的投資資產非屬保險公司(即保險人)所有,保險公司對該投資資產不具所有權及控制權。故要保人透過與保險公司簽訂投資型保單,實際上和透過信託或委託操作等型態進行投資類似,由於該投資收益非屬保險公司的收入,其相關扣繳稅款也不得從保險公司的應納稅額中減除。

權益不受影響

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規定,已將無顯著保險風險者歸類為「投資合約」,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投資型保險的收益應按投資行為課稅。

財政部強調,投資型保險的課稅規定,只適用於未來新簽訂的保單,不會溯及既往,因此既有約500萬戶的投資型保單,權益將完全不受影響。加上目前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標的多為基金,投資收益多為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無須計入要保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才要計入要保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不過按照稅法規定,存款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內免稅,其扣繳稅額及股利中內含的可扣抵稅額可由要保人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後如有剩餘,還可以申請退稅,因此對於綜合所得稅率較低的投資型保單要保人來說,可能反而更有利。

此外,雖然不符合適格標準的投資型保險,未來將課徵遺產稅,但目前遺產稅免稅額已提高為1,200萬元,稅率也調降至10%,被核定要課徵遺產稅的案件只占總件數的2.36%,因此對投資型保單保戶的影響將極為有限,民眾不用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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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8/經濟日報/D3/稅務法務 /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上周達成共識,擬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引發保險業界反彈。財政部昨(27)日指出,即使未來投資型保單課稅,也不會溯及既往,對原有約500萬戶投資型保單的保戶來說,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賦改會日前決議,未來不符合適格標準的保單要課徵遺產稅,適格標準由金管會進一步擬定。而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收益,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分別徵免所得稅。財政部指出,投資型保單只針對未來新簽訂的保單課稅,不會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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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國在推廣 還提供遞延課稅誘因 壽險公會批課稅「邏輯不通」 外僑商會更是強烈反彈

2009-07-25/聯合報/A8/話題 / 記者孫中英、 許玉 君∕台北報導】

 

賦改會建議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壽險公會昨天批評「不符國際慣例,方法不對、邏輯不通」。投資型保單已是台灣民眾重要保障及理財工具,針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完全不顧市場需求;外僑商會更是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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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壽險業責任準備金利率下修 壽險、醫療險、儲蓄險調漲1~3成 舊保單停售前掀搶購風

2009-07-22/聯合晚報/B8/基金理財?錢副刊】【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民眾8月以後買的傳統型保單變貴了!金管會決定今年8月起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1~ 3,是8年來首度調降,國內包括醫療險、防癌險及傳統壽險、儲蓄險等,都將面臨保單變貴1~3成左右壓力,同時未來民眾買到的保單新預定利率也將由2.75%大幅降低至2.25%以下,因此市場近來大掀舊保單停售前搶購風潮,初年度保費傳統型大增逾6成,而月底即將討論課稅的投資型保單卻陷急凍,年減逾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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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工商時報

 趕在賦改會做出結論前夕,金管會派出委員葉銀華,首度就投資型保單課稅議題召開記者會,表態說明金管會的立場,強調「應維持現狀!」,且指出投資型保單為:一、是保險,不是投資;二、具彌補社會安全制度不足功能;三、對稅收無實益;四、課稅方式未與國際接軌;五、有重複課稅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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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人購買外國地下保單易茲糾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再度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應向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洽訂

金管會指出,邇來常接獲檢舉地下保單案件且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俗稱地下保單)可能有下列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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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與金管會已得有共識,財政部將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新發行的投資型保單分離帳戶內的投資收益,將課徵所得稅;當付保費的要保人與取得給付的受益人不同時,要課徵贈與稅

 關於遺產稅,財政部願意「網開一面」,待金管會將投資型保單的適格標準提高,死亡給付可免徵遺產稅

 如何解決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原本即列在賦改會金融商品課稅議題中,賦改會預訂在7月底結案,上述財金二部的共識,將待7月賦改會通過之後,財政部再正式提出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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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修法 認定年齡15歲 出險將加計利息退還保費

【2009/06/09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8)日審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原本14歲以下兒童保單死亡給付上限200萬元改為15歲以下兒童保單死亡保險無效,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費,以防範道德風險,此舉對保險業衝擊最小,新規定將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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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工商時報 / 彭禎伶∕台北報導】

 14歲以下兒童死亡險保單,該不該設限?立法院財委會今(8)日將進行初審,共有4組委員提案,都要將保險法107條修正,改為14歲以下不得投保死亡險保單,或將喪葬金額降到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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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8/經濟日報/A16/金融】【記者李淑慧、雷盈∕台北報導】

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案通過 學歷限制高中職以上 開放個別報考

 

對此,保險局表示,大陸學歷承認一切要遵照教育部指示,但金管會先開一條路,擁有台灣學歷國外學歷的大陸配偶還是可以應考,且以後教育部若承認大陸學歷,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當然也會承認。

目前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由壽險公會舉辦,每周都有考試。考上保險業務員資格後,還要加入保險公司並登錄,才可以銷售保單。

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大幅放寬參加測驗者的資格條件。過去必須是保險公司旗下員工才可以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現在則開放可以個別報考。包括學生、各行各業人士、家庭主婦等,只要對從事保險有興趣,都可以考業務員資格。

但金管會也同時提高對學歷的要求,過去僅要求國中畢業以上就可以報考業務員測驗,新規定則要求至少高中職以上。

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及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也可以參加測驗。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者,主要是港、澳在台工作人士;大陸配偶則必須要有長期居留證才可以報考。

新規定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也有諸多要求,如果業務員代保戶簽章、以威脅利誘慫恿客戶改買新契約、與其他銀行存款及金融商品不當比較、不當挪用款項、代保戶保管存摺印章等,業務員所屬的保險公司必須受連帶處分,以要求保險公司約束旗下業務員。且為明確責任歸屬,未來業務員在招攬的要保書上必須要親自簽名。

兩岸金融尚未開放,金管會已先對大陸配偶釋出善意,昨(7)日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案,開放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及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可以參加保險業務員考試,考試及格就可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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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經濟日報/A15版/金融】

南山人壽爆發業務員集體舞弊案,金管會昨(23)日表示,南山高雄分公司旗下11名業務員利用送金單不法吸金3億元,已涉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刑責,金管會因此處分南山300萬元,並勒令該公司三個月內不得招募業務員。

保險局表示,南山人壽主要靠業務員招攬保單,徵員對該公司相當重要,因此限制該公司三個月不得徵員是很重的處分。

保險局表示,目前此案已經移送法案,受害人共96名。由於這3億元已進入11名業務員私人帳戶,如果檢調認為這96名保戶是單純的受害人,金管會將要求南山人壽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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