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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二日起保險法修正,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十五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未滿十五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

 

 

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目前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實務上喪葬費用為兩百萬元,外界憂心父母覬覦這兩百萬元而謀害兒童。

此外,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避免另一種道德風險,修正條文也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例如,王父為無行為能力的精障兒阿榮投保三百萬壽險,若阿榮死亡,保險公司僅須給付王父五十五萬五千元(今年財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十一萬),王父不能請求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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