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過後,壽險公司忙於受理失蹤的相關的理賠案件。不過,可不是人失蹤就可馬上辦理身故理賠,必須等到被保險人經一定時間之後法院宣告死亡且辦妥除戶登記,保險公司才會依據判決書內所判定的死亡時間為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換句話說,失蹤必須要達到「一定時間」、經過「一定程序」才能申請理賠。 一般民眾投保意外險或壽險時,通常有3種情況可以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一是身故,二是全殘,三是失蹤。大多數的人對於身故及全殘比較有概念,對於失蹤理賠申請則較不清楚。 身故與全殘理賠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即可申請,而失蹤則需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例對於失蹤處理的規定,通常必須要達到「一定時間」、經過「一定程序」才能申請理賠。 何謂「一定時間」呢?依據民法的規定,又分為普通失蹤及特別失蹤,走失或是登山等意外屬於普通失蹤,期間需達7年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而失蹤者年齡在80歲以上,則縮短為3年。 若遭遇海難、空難、颱風、地震、戰爭、海嘯、暴風雪或其他特別危險事件則屬於特別失蹤,在意外發生1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而所謂的「一定程序」,則是指遇到失蹤狀況發生時,應在失蹤的48小時~72小時之後到警察局報案請求協尋,並以失蹤報案紀錄向法院做失蹤公證,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失蹤登記,經過一定期間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從法律上的規定來看,失蹤並不等於死亡,一般必須等到法院宣告死亡後才能申請保險金;但實際上,保險公司並不一定拘泥於法條,若民眾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保險公司調查後,通常保險公司會彈性作業先墊付身故保險金。 例如,若遇空難事件如經媒體報導全數罹難,罹難者家屬只要提出當時確有登機證明即可。 2009-10-29 工商時報 【陳欣文∕台北報導】 |
- Nov 06 Fri 2009 15:31
失蹤理賠前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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