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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B2/投資線上 2009/11/07【洪正吉∕台北報導】 

不顧外國商會極力反對,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定9911日起,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發生年度,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強調,不會溯及既往,只有明年開始新買的保單才要課稅。

投資型保單目前可以投資標的,包括國內外股票基金債券、以及貨幣存款,收益大致歸類為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收益:
ㄧ、
只要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都免納入所得稅
二、
國內股利所得則要併入綜合所得,但有可扣抵稅額可以減除。
三、
一般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1000元部分,就要併入綜合所得,
    但跟其他存
款利息一樣,適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果利息收益屬於分離課稅型態,也不受影響,不用納入綜合所
    得。
四、至
於海外所得,因應明年開始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如果
    投資收益超過100萬元,就必須申報基本所得額,但仍有600
    元免稅額
,不一定會被課到稅。以獲利100萬元、全年投資報
    酬率10%推估,投資加保費的累計投入金額要達10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截至98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因此對大部分保戶並無影響。

財政部強調,投資型保單只適用於9911日以後新訂立的投資型保險契約,對今年底以前投保的保戶不致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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