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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人購買外國地下保單易茲糾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再度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應向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洽訂

金管會指出,邇來常接獲檢舉地下保單案件且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俗稱地下保單)可能有下列之問題:(一)依我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我國並未承諾未經核准之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或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

(三)由於地下保單通常以外國文字書寫,並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易茲爭議。

(四)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自行逕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金管會同時指出,任何國內保險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商品違反前揭規定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得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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