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7-23/經濟日報/B4版/理財百科】【記者∕邱金蘭】
阿珠(化名)91年4月跟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並附加健康醫療險附約,同年7月阿珠因意外事故就醫,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阿珠在投保前檢查有「卵巢良性腫瘤(卵巢囊腫)」,卻未據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阿珠投保的要保書,保戶應針對「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囊腫,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據實告知,但阿珠在91年1月就診曾診斷出「卵巢囊腫、子宮內粘連」,4月投保時卻未告知。 阿珠則主張,當 時 醫師認為該良性腫瘤是屬於生理囊腫,是正常的卵巢周期變化,阿珠在91年6月、9月再檢查時,也沒有查出腫瘤,但保險公司仍執意要終止保險契約,讓她權益受到損害,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認為,阿珠投保前雖然有「卵巢囊腫」、「子宮內粘連」且並未告知,檢視阿珠的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阿珠當時超音波檢查發現的「卵巢囊腫」是良性的生理變化,並非疾病,醫院也沒有作進一步的診察或治療,「子宮內粘連」也只是婦科小疾。 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的立法原則是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危險評估者,至於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危險評估的標準,法令並未明訂,但依主流學說主張,只有達「拒保」程度才算。 因此,保險公司如果堅持整張保單解除有理,要能證明保險公司核保準則中,阿珠未據實告知說明的事項屬於拒保事項,否則解除契約可能會有問題。 提醒保戶注意,通常要保書上沒有詢問的事項就不在告知範圍;若是要保書上詢問的項目,保戶卻未告知,未來跟保險公司有紛爭時,通常會依保戶未告知項目影響保險公司危險評估的程度,及保戶投保時是否有惡意不告知等判斷,不見得要達到拒保程度才能解除契約。 為避免麻煩,保戶投保時務必要詳細看要保書詢問事項,對要說明的項目一定要據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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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25 Sat 2009 23:37
投保醫療險對過往病史該如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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