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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4/27【王信人/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有生存配偶,應在5月報稅中辦理夫妻合併申報,並可列報死亡者的免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境內居住的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被列為扶養
親屬或有生存之配偶,應就其生前課稅年度的所得,於規定的結算申報期間依法辦理合併申報,並可全額列報死亡者之免稅額,其與生存的配偶合併申報者,生存配偶應填載為納稅義務人,死亡之一方僅得填載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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