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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  工商時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將現行課稅標準不一的金融商品所得稅負趨於一致,包括證券化商品、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債券附買回交易,自民國99年起,個人投資人將採取分離課稅,稅率均為10%。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現行營利事業及個人投資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益所得,以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有的採合併課稅,有的則採分離課稅,且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致,為了使這些金融商品的所得稅負趨於一致,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因此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稅負最高可達40%。李述德認為若不修法恐會影響附條件交易市場的發展。此外,個人投資國內結構型商品,若依現行規定,也將發生交易對象不同,致所得人稅負不同問題。

 根據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從99年1月1日起,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都一律按10%分離課稅。至於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所得,則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該案完成三讀,將有利台灣市場與國際接軌。民進黨立委薛凌則認為,該案可以讓短期票券投資者減少稅負,但對證券化商品投資人反而會增加稅負,利弊難論。

 不過,對於備受外界關注的資本利得部份,並未列入此次修法範圍,財政部長李述德之前在財委會進行草案的初審時即承諾,將由賦改會進行研究,預計9月提出初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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