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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工商時報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8)日將初審金融商品課稅的所得稅修正案,個人買賣短票、附條件(RP)買賣債券、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稅率10%,法人則採合併申報,預計修法三讀通過後,從99年度起適用。

 今天立法院審查所得稅法第14條之1、24條、24條之1的修正案,為多年來研議對金融商品課稅的改革,對國內金融商品市場影響甚大。

 過去數十年來,富人盛行以附條件(RP)方式買賣債券,採「買賣斷說」,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全部變為免稅。未來改採「融資說」,融資利息要分離課稅10%,為課稅原則的重大改變,但稅收無法估計。

 現行金融商品的稅率不一致,短票20%,證券化商品6%,未來要調整成一致,個人買賣都是10%。等於證券化商品加稅,短票降稅,有利於不同投資商品間的公平競爭。

 結構型商品目前有銀行發行和證券商發行的稅負不一致的問題。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分為二種:一、固定收益屬於利息所得,有18萬元的免稅;二、隱含衍生性商品的非固定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稅率最高40%。

 而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一律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稅率最高40%,相較之下,對證券商不利。

 以後將改為,結構型商品在契約結束時,有收益要課稅,個人一律分離課稅10%,但有損失也不能抵減所得。法人則合併申報。

 財政部估計,金融商品課稅改革之後,對稅收影響很小,以結構型商品為例,才對國庫增加7,000萬元。但是對租稅的公平性、合理性與可行性,大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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