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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Upaper/2版/焦點】
依據勞退原規定,如果符合退休條件的屆齡勞工,其任職年資前15年、每年可以領取相當於退休前最後6個月平均月薪資兩個基數的退休金,而逾15年的年資,則是每增加1年可多領取1個基數的退休金。 依據勞基法現行規定,採勞退舊制勞工,只有符合「工作15以上、年滿55歲」,及「工作25以上」兩種資格者可自請退休。徐中雄指出,政府去年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65歲,但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之規定,影響勞工原本生涯規劃,使原本年將滿60歲之勞工退休權益受損。 徐中雄表示,根據經濟部統,全台約126家企業,平均經營壽命達15年者,僅佔總體企業不到3成,顯示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外,多數勞工要符合勞基法舊制之退休規定,非常困難,因此才增訂「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的自請退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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