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9-04-01/Upaper/2版/焦點】
立法院會昨天3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增訂凡是採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只要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即可自請退休。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預估將有9萬多名符合新條件的屆齡勞工,可決定是否要提前退休。

依據勞退原規定,如果符合退休條件的屆齡勞工,其任職年資前15年、每年可以領取相當於退休前最後6個月平均月薪資兩個基數的退休金,而逾15年的年資,則是每增加1年可多領取1個基數的退休金。

依據勞基法現行規定,採勞退舊制勞工,只有符合「工作15以上、年滿55歲」,及「工作25以上」兩種資格者可自請退休。徐中雄指出,政府去年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65歲,但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之規定,影響勞工原本生涯規劃,使原本年將滿60歲之勞工退休權益受損。

徐中雄表示,根據經濟部統,全台約126家企業,平均經營壽命達15年者,僅佔總體企業不到3成,顯示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外,多數勞工要符合勞基法舊制之退休規定,非常困難,因此才增訂「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的自請退休條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eteryue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