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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工商時報
陸資金融機構來台設點,將比照外資金融機構,據金管會表示,除了外國金控、外國銀行來台設點標準較高外,其餘如保險、券商、投信,主要都是3年以上的經營本業經驗,有優良的財務指標。但官員也說:「要對等開放,若大陸方面有門檻,也要比照辦理

 金管會主委陳?30日在立法院時,面對立委賴士葆等追問,兩岸上半年簽署金融MOU時,是否會一併將銀行承作人民幣業務納入?陳?表示,人民幣業務涉及大陸在WTO的承諾,這部分必須靠「區域協定」來解決,所以放在ECFA來談,比較洽當,MOU則是一般的國際監理內容。

 依現行金管會的規定,外國金控要來台設點,必須實際上投資有銀行、保險或證券實收資本額逾25%,即具跨業經營事實,近5年無重大違規,信舉卓越、財務健全,同時母國監理機構及金控母公司要能對海外子公司有合併監理能力。最重要的,是金控母國監理機關要同意金控設海外據點外,還要「同意與我國主管機關合作分擔金融合併監督管理義務」。

 至於外國銀行,則必須是前1年資本或資產排名全球前500大,亦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10億美元以上,其中,中長期授信要達1.8億美元以上,但如兩國政府有特殊約定者可除外,同樣的,銀行部分也要求母國監理機關,同意與國內監理機關進行監理合作。

 其他,保險、證券、投信較無太大的門檻,只是子公司、分公司資本額不同,外國券商若是分公司,資本額只要1億多就能作自營、承銷、經紀業務,子公司就比照本國券商,資本額要10億元。

 官員強調,這些外資金融機構設置標準,隨時都可套用在陸資,但兩岸還必須有特殊考量,即大陸政策決定,對等開放,如果大陸方面有特殊門檻,我方也會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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