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中國時報 金管會官員說,發函兆豐商銀是想要瞭解,根據《銀行法》75條規定,銀行購買不動產,只能以「自用」為限,兆豐銀又不缺不動產,為何要去投標?目的在哪裡?並且,最重要的是,兆豐必須對出價38億200萬,對這價格的「合理性」提出說明。 兆豐銀「過水」 受託代投標 兆豐銀董事長王榮周昨晚受訪時證實,兆豐銀並非中山大樓的買家,兆豐銀是受新光一號(新光銀行所發行的第一支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共同基金)所託,兆豐身為新光一號的受託機構,出面代為投標。 信託同業指出,新光這麼做,等於把新光人壽所要處分的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的標的物,也就是中山大樓,賣給同一家金控子公司新光銀行所發行的證券化商品新光一號的投資人(即該檔Reits基金的投資大眾),不過,這投資決策,卻非投資大眾所能著墨。 據悉,金管會相當在意,新光一號競標中山大樓,決策到底是誰做的?委託人是誰?兆豐銀董事會為何會願意替其背書? 拿投資人的錢 買自己家的樓 信託同業表示,新光人壽5年前以28.3億元買入中山大樓,昨以38.02億標脫,高達9.72億元的資本利得,將為中山大樓所有權人,也就是新光人壽所享有。 由於新光是拿銀行所發行的封閉型共同基金的錢,去買壽險子公司所要處分的大樓,表面上是「公開競標」,但買賣方都與同一金控有關,而且用的錢是投資大眾的錢,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也有待釐清。 |
- Apr 01 Wed 2009 00:02
新光一號買自家樓 金管會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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