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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經濟日報/B4/理財百科

阿美的爸爸在801220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額60萬元,保費應繳日期是911220,業務員提早收保費,阿美以兩月遠期支票繳了一年保費,支票到期日是92220

阿美爸爸 92119日 死亡,阿美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依保險金額60萬元加計保單紅利,再扣除保單借款與利息,及當期應繳的年繳保費後,共給付40多萬元,並將該遠期支票抽票退還。

阿美認為,她父親過世後,保險契約就終止,保險公司不應繼續扣除未到期的保險費,頂多只能按新保單年度投保日數扣除一個月的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認為,阿美爸爸投保的保單,保險費精算基礎並未包含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依契約條款約定,無法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傳統人壽保險契約的設計,因已考慮當年度的死亡發生率,通常是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就終止,因此當年度保險費已繳納者不必返還,尚未繳納者則必須補繳,不論繳費方式是採年繳、半繳、季繳、月繳都一樣。

雖然目前銷售的保險商品,也有退還當年度未到期保費的設計,但精算的基礎與未退費的商品不盡相同,也就是已考慮年度中退費因素,因此保費也較未退費的商品高。

一般而言,壽險契約是否有退費的設計,可由契約條款中有無退費的約定分辨。

以阿美爸爸投保的這張保單契約內容來看,是屬於非退費的保單,阿美爸爸在 92119日 病逝,保險契約在死亡當日就已終止,但壽險契約以年度的死亡率為計算保費的基礎,當年度保費尚未繳納者,自然需要補繳。

雖然阿美主張在身故申請理賠時,同時變更繳費別為月繳,壽險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當日就已終止,契約已經不存在,自然無法變更繳費別。因此,保發中心認為,保險公司不需要退還阿美未到期保險費。

從個案提醒保戶注意,該不該退還已繳保費,必須看保戶的保險契約內容而定,通常是契約中有特別明示的才退還保費。保戶可以看清楚契約內容,才能在有爭議時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採取月繳方式,可以避開這類困擾,月繳保費一年合計下來的保費會比年繳者貴,且保險事故何時會發生是無法預測的(可能在繳費期滿後才發生)。因此,保戶還是要考量自身的現金收入情況,決定繳費方式,不一定月繳就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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