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3/經濟日報/兩岸財經 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只就來源於台灣境內的個人所得課稅,但從2010年起,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改為「屬人主義」,改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課稅基礎,只要台灣居民境內境外所得總和超過600萬元,境外部分所得也得納稅。
這個變化對大陸台商產生重大影響,因為投資大陸所獲的利潤,先繳完大陸25%企業所得稅,及5%到10%利潤匯出所得稅外,利潤到了境外,分配給台灣個人股東,最高還可能再繳20%台灣個人所得稅。
台商面對台灣境外所得課稅新規定,可有兩個選擇,一是在台灣居住不要超過183天,然後辦理戶籍遷出台灣,當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免徵境外所得課稅。
戶籍不等同於國籍,國籍落在法律上的文件是身分證和護照,把戶籍牽出台灣,並不代表放棄台灣國籍,也就是仍保有台灣護照和台灣身分證,這點很類似海外華僑情況,依目前戶籍管理規定,台灣居民只要離開台灣超過二年未入境,戶籍便會被戶政機關主動辦理遷出。
對那些長期待在大陸打拚的台商來說,和去國外留學,或是華僑身分所面對的戶籍問題相同,戶籍隨時都可以恢復,除了不能有健保待遇 (勞保不受影響)及投票選立委或縣市長 (但可以選總統)外,戶籍遷出台灣對大陸台商的商務往來或個人生活影響有限。
大陸台商另一個面對境外所得課稅的選擇,是利潤從大陸匯出到境外母公司後,不要直接分配到台籍股東個人帳戶名下,也就是不要讓台灣居民股東在法律上產生收入,而是改採利潤分配以外的會計處理形式取得資金,這點在法律上說的過去,但若稅務局採取實質認定作法,還是有可能被視為境外所得要求繳稅。
有關台灣居民境外所得課稅,還有兩點值得留意:
1、就算大陸台商依上述建議,一年內未在台灣待滿183天,也辦理戶籍遷出手續,雖然境外所得可以免稅,但來源台灣境內所得就得以20%的稅率課稅,其中便產生個人所得稅稅務規劃的空間,根據台灣境內境外個人所得金額的不同,有人可能適用40%的最低稅賦,也有人在境外所得減去600萬元的最低扣除額後,再乘以20%的稅率作為個人所得納稅基礎。
2、台灣居民接受境外匯款進到台灣個人帳戶時,最好是由自己名下的海外帳戶匯到自己名下的台灣個人帳戶,形成的是海外所得而非贈與,只要台灣境內境外總收入不超過600萬元,這部分海外所得就可免稅,若是以第三者海外帳戶匯錢到自己的帳戶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最新的贈與稅規定要課徵10%的贈與稅,自然就衍生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