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03月31日  保險商品預定利率宣告利率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使消費者瞭解保險商品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之內涵,以避免消費糾紛,爰說明如下

一、傳統型保險商品之預定利率,是指保險公司將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作有效的資金運用後,預期可獲得的投資報酬率,並將其於擬收取之保險費中反映。預定利率並非保戶購買保單即可獲得的投資報酬率,而是保險公司除了預定死亡率、預定費用率外,計算保險費重要元素之一。一般而言,保單預定利率越高,保戶所繳交的保險費越低;反之,保單預定利率越低,保戶所繳交的保險費越高。

二、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或萬能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是指保險公司將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作有效的資金運用,並就其所獲得的投資報酬率扣除相關行政費用率後,每個月或每年宣告1次,用以計算該保險商品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利率。宣告利率並非保戶購買該保單即可獲得的投資報酬率,而是保險公司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因子。一般而言,保單宣告利率越高,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越高;反之,保單宣告利率越低,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越低。

由於保險商品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之訂定,與保險公司之財務情形息息相關,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在訂定保險商品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時,應採保守審慎之方式為之,以免影響其清償能力。

另外有部分保險業務人員以保險商品之內部報酬率(IRR)為訴求銷售保險商品,該內部報酬率並非上述保險商品之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僅係反映保戶所繳之保費在一定條件成就下(如契約約定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生存),領取之保險金給付其年化後每年可得之報酬率。惟如僅強調保險商品之內部報酬率,則忽略了保險最重要的保障功能,故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在投保保險商品時,仍應視本身之需求檢視保障是否已足夠為考量。

保險局第二組    陳科長映秀896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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